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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电气: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经营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