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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浙江开创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