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电气: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子 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四条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 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 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接或者间接侵 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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