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 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 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召开两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