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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会 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