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精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以及《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均有权提名委员 候选人。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 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