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精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均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 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委员选举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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