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精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 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 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1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