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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浦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 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 关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