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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嵘控股:华嵘控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
WSBEWSBE(SH:600421)2024-04-24 11:54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 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