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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_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二〇二三年七月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安 孚科技")收到贵所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再融资) [2023]503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公司已会同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 师")就《意见落实函》所提出的落实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根 据《意见落实函》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 五入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