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凤鸣: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046-8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邮编:100005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电话 (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3]AN046-8号 致: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 于新风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