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1 第一条 为规范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