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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田机械:绿田机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