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规定的说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鲲振宇"或"标的公司")30%股权、共青城华鲲振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的华鲲振宇 25%股权和平潭云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有的华鲲振宇 1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 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 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华鲲振宇 70%股权,标的公司涉及的 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将在 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成都高 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