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仪器: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南华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仪器"、"公司")委托,担任南华仪器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