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 如下任一利润分配的条件的,可以不进行 | | --- | --- | | 可分配利润的 1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 | 利润分配: | | 到上述比例的,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 |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 | 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 |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现金流充 | |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 裕,发放现金股利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 |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 经营; | |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 |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 | (五)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 | (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 | | 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 率不高于 70%。 | | 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中小股东的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