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仅就与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和 本次作废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 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本 次归属和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广联航空或其 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