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 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 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原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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