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 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 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 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1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