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明阳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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