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员。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 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地维护中小股 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