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 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富乐德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 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 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