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监督能力,健全公司监督机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设立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