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富维:董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2 日 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 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特此说明。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一汽富维")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所持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财务"或"交易标的")6.4421%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 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 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 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