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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富维: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FWFW(SH:600742)2024-10-21 10:31

(二)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 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或"上市公 司")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 股份")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6.442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 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已在《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 险作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