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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 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