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监事会议事规则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由股东会选举和 罢免;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 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 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