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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地: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规范 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任免及工作细则 等。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完成董事会 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