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 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股东监事时,应采用累积 投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