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