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钢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4年10月)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 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 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