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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健康: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 业务的,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