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天成: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