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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301618CLT(301618)2023-10-23 07:31

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零二三年九月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3〕 010177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联科技""发行人""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人""保荐机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 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 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落实函所提意见逐项进行了认真 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释义相同。 |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 |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 回复中涉及补充披露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