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法律意见书(上会稿)
301618CLT(301618)2023-06-13 09:28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层,邮编:518034 2403,2405,31DE,41,42,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533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 释 义 … | | --- | | 第一节 引言 …………………………………………………………………………………………………………………… 7 | |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 | 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 II İ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 第二节 正文 . | |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ニ、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 | I í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 | 发行人的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