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浩律師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层,邮编:518034 2403,2405,31DE,41,42,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二年六月 3-3-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 释 | 义 … | | --- | --- | | 第一节 引言 …………………………………………………………………………………………………… 7 | | |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 | | 二、 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 | | 三、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