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2022年度、2023年度及 2024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相关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 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次交 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国信证券") 拟发行A股股份购买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 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十号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和证券"或"标的公司")96.08%股份(以下简称"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