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信证券")拟发行A股股 份购买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业集团 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 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 96.08%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特此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 京津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 竞争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万和证券将成为国信证券的子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一定时期内,万和证券与公司将存在双方原有业务各自并行经营的格局。公司已 出具《关于规范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承诺函》,承诺将根据《证券公司设立 子公司试行规定》要求(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有更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