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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2024 年 11 月起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 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3 号》")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 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