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