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52 号 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谈 翔,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胡浩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国方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4〕17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丹化化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当事人: 李国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孙朝辉,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丁伟东,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劲松,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 军,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方、时任总经理 孙朝辉、时任董事丁伟东、时任董事周劲松、时任监事会主席杨军、 时任监事谈翔、时任监事胡浩方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 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