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钢股份: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 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