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安纳达: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ANDTYANDTY(SZ:002136)2024-11-29 09:19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 02815 号 致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 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叶慧慧、陈策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www.cn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