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ESG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环 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 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 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 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 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责 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