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卓淑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0 号 关于对卓淑英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卓淑英,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沪〔2024〕33 号)查明的事实,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卓淑英在股票交易方面存 在如下违规行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卓淑英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2-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