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 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 邮编:100020 18th Floor, East Tower,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 Dongsanhuan Zhonglu Chaovang District Beijina. 100020 P.R. China 致: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5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