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部应当配备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职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条 为促进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