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环境: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11月修订)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 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 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