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收购人; - 1 - 第一章 总则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 接控股)及其主要负责人;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 ...